文三路软件著作权登记查询
发布时间:2011-09-11 06:06: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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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今网络PS之风盛行,有些网络照片因为PS而红遍网络,那么PS作者和照片原作者,谁是这张PS照片的文三路软件著作权登记查询所有者?未经原作者同意的PS是否构成侵权?在微博中,运用他人摄影作品是否构成侵权?文三路软件著作权登记查询所有者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以上这些例子,正是如今数字环境下,有关摄影作品种种说也说不清的众多******的缩影。
文三路软件著作权登记查询法不久前已启动第三次修订,标志着文三路软件著作权登记查询法新一轮修改工作已进入正式实施阶段,这是广大权利人、版权从业者、使用者等多年来所希望看到的结果。本次文三路软件著作权登记查询法修订也是我国***为应对和解决新的传播技术所带来的冲击和影响。事实上,文三路软件著作权登记查询制度的确立与发展,始终伴随着表达与传播技术的变革。几乎每一次涉及文三路软件著作权登记查询的新技术出现,都使原有的利益平衡被打破,***终促使文三路软件著作权登记查询法作出相应调整。现在,这种调整变得更为频繁与激烈。
对于摄影作品保护而言,在摄影术发明后的不久,摄影作品就被法国文三路软件著作权登记查询法纳入了保护范畴,并随着伯尔尼公约的签订被世界上大多数***列为文三路软件著作权登记查询法的保护对象。然而现在数码摄影已与传统摄影大相径庭。因此,在数字环境下,文三路软件著作权登记查询法中诸多现行的条款应该在这次修法过程中能够得到补充和完善。
从技术层面加以保护
在数字环境下,摄影作品被放到了自由的互联网空间,文三路软件著作权登记查询人的权利受到了***的挑战和威胁。通过互联网,任何人都可以对摄影作品进行任意***、***、传播。其中那些没有经过智力加工的信息,由于缺乏“独创性”而不能称之为作品;而那些经过智力加工、符合作品实质性要件的网络信息则被称为网络作品。
我国文三路软件著作权登记查询法要求一件智力创作成果要成为文三路软件著作权登记查询法上的作品,必须具备独创性和可***性。2000年12月,***高人***院制定并发布实施了《***高人***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文三路软件著作权登记查询***案件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该解释第2条规定:“受文三路软件著作权登记查询法保护的作品,包括文三路软件著作权登记查询法第3条规定的各类作品的数字化形式。在网络环境下无法归于文三路软件著作权登记查询法第3条列举的作品范围,但在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的其他智力创作成果,人***院应当予以保护。”
笔者认为,互联网的宽松环境导致权利人对于自己作品的保护难度增大,文三路软件著作权登记查询人难以通过传统手段对数字化作品的***和传播进行有效的控制。此外,就算是知道自己作品被侵权,权利人往往心有余而力不足,要想在广阔的互联网环境中,逐一寻找这些侵权用户并追究相关***责任并不现实。为此,在治理的同时,更需要从技术上加以防范。例如,许多数码摄影作品文三路软件著作权登记查询人开始在数字化作品和网络上使用各种技术手段保护自己的权利。在时下流行的微博中,一些原创作者自己拍摄的摄影作品在***发布的时候,其右下角都会有作者网名的电子水印。在一些数码摄影作品的网络图片库,为避免摄影作品被******,其服务器上设置了登录口令,使得未缴纳文三路软件著作权登记查询使用费的用户无法登录。
尽管《世界版权条约》第8条赋予了数码摄影作品作者信息网络传播权,我国《文三路软件著作权登记查询法》中也有规定,但都是一个概括的规定,并没有为数码摄影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提供具体而明确的权利内容和保护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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